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乐鱼APP官网入口
近日,收到山西省环境保护晋城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后,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转交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了严肃处理。现将第四批8件典型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是晋煤集团和天脊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大型煤化工企业,年产60万吨尿素、36万吨合成氨和4万吨甲醇,公司制作过程中产生造气炉渣、锅炉炉渣、锅炉炉灰等工业固态废料。该公司环评批复的黑土沟渣厂位于厂址西南方向,2011年因堆满不再使用。目前,还未对渣场进行封场。
经过核实,倾倒在北陈村山上的不是煤灰而是锅炉炉渣,现场未发现倾倒地点种植庄稼,不存在庄稼污染问题。
该公司产生的锅炉炉渣、锅炉炉灰原先被水泥和制砖厂综合利用,近年来受水泥建材行业疲软而滞销。为解决固废堆存的问题,该公司在取得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临时使用土地批复后与高平市惠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陈村村办企业)签订了《灰渣排放覆土造田协议》,将工业固态废料(锅炉炉渣)运输至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北陈村西山上临时堆放,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采取比较有效抑尘措施。对此,市环保局已责令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立马停止倾倒行为,并对其违法堆存固态废料的行为立案处罚。
(1)要求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对临时堆放的锅炉炉渣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举报人所反映的洗煤厂为崔志海煤场,位于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北陈村村北约200米处,无任何环保手续。
3、根据高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要求,经南城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对该煤场业主崔志海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书面检查,对环境监管相关责任人北陈村村委主任李强(非党员)、北陈村村委委员朱小忠(非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下一步,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和北陈村委要认真履职,监督该煤场落实取缔措施;高平市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尽快完成取缔任务。
三、泽州县金村镇东六庄村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公司排污管道损坏未维修,将污水排到小南村河内,污水流到庄稼地里,灰场扬尘污染周边庄稼地,生产时存在噪音污染、恶臭气体呛人,厂区内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
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位于泽州县金村镇东约0.8公里处,基本的产品为年产煤基合成油10万吨、液化石油气1.3万吨、硫磺1.6万吨。
1.关于“排污管道损坏未维修,将污水排到小南村河内,污水流到庄稼地里”的问题。
群众举报的排污管道为该公司原有排污管道,该管道现已废弃并彻底封闭,已不具备排污功能。经与举报群众共同到庄稼地查看,未发现污水流到庄稼地里的问题。据市环境监控中心近一周统计的该公司废水排放数据分析来看,COD和氨氮均达标。
该公司噪声治理设备有空分污氮放空管消音器、蒸汽放空管消音器等。该公司每季度都用噪声监测仪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厂界噪声白天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符合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执行标准。对敏感点即离该公司最近的居民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显示也不超标。
根据2016年7月5日晋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和2016年7月25日山西众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均显示该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甲醇、氨不超标。
调查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供给造气炉的原料煤通过管式皮带输送,实现了全程密闭不泄露。产生的渣和灰均进入渣仓、灰库,不露天堆放,对进出车辆也采取了铺设遮尘布和道路洒水减少扬尘等措施。煤场周围建有8米高的防风抑尘网和可旋转雾炮,经山西众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经与举报人现场确认,举报人反映的并不是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灰场,而是位于金村镇浴西村的一家混凝土搅拌企业,现场可见大量石子、石粉露天堆放,存在扬尘污染。对此,泽州县环保局已于7月31日进行立案处理,责令该企业立马停止生产,同时函告泽州县金村镇政府,要求限期予以取缔。
晋城市环保局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督促泽州县环保局尽快完成该混凝土搅拌站的关停取缔工作。
四、阳城县凤城镇孔西村赵敏纸厂用木材代替燃料煤,生产废水不循环使用,直接排放到地面,部分流入村蓄水池问题
举报人所称“阳城县八甲口孔西村赵敏纸厂”位于阳城县凤城镇孔西村北500米,年产300吨瓦楞纸、民用土纸。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11月18日经阳城县环保局批复,2009年1月15日通过阳城县环保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该厂锅炉房旁堆放有约5立方米木柴和约1吨燃料煤,因未组织生产,未发现废水直排现象,距该厂东面约100米远的水池为原孔西铁厂的蓄水池,蓄水池西南面大约5米处有一水井,此水井并非该村水源地。针对举报人所反映问题,阳城县环保局已对该水井取样监测,以确定是不是存在生产废水外排。
凤城镇孔西村党支部书记成赵敏,作为纸厂法人,对信访工作不重视,放任不管,致使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且村民饮用水解决不到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孔西村刘先先环保员职务。
责成阳城县环保局进一步加大对该纸厂检查频次,如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高平市神农镇焦家沟村村东的沟里倒满了煤矸石,存在自燃现象,臭气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的问题
举报中反映的问题是高平市神农镇焦家沟村村东一深沟,沟深15米,由于历史原因,沟旁道路出现塌陷、裂缝现象,为此该村决定对此沟进行填埋平整后充分的利用该场地建设游乐园和活动广场。由于长年累月填埋,填埋成分很复杂,特别是煤矸石较多,近期造成煤矸石自燃现象。
高平市神农镇镇政府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组,自2016年7月15日已开工实施整治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86万元,整治范围计29250立方米(长65米×宽30米×深15米)。目前已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预计2016年11月30日完工。
下一步,神农镇政府将加大整治力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工程进度,力争提前完工,使煤矸石自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举报人反映的沁水县郑村镇亿羽养殖中心等七八个养殖场位于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西边附近山坡上,主要有5个养鸡场和1个养猪场,其中沁峪养猪专业合作社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亿羽养殖中心、飞腾养殖场2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其余3家养鸡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7月25日沁水县环保局、畜牧局执法人员及郑村镇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郑村镇半峪村村委主任等到现场调查处理发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重要的因素是:未规范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养殖粪便堆放场未加入发酵剂和除臭剂,散发恶臭气味。
针对以上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沁水县有关部门进行了分类处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一是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沁峪养猪专业合作社、亿羽养殖中心、飞腾养殖场等3家养殖场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限期于2016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由县环保局立案处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局暂扣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郑村镇政府组织实施停业整改。二是对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3家养鸡场进行规范清理,责令逐步减少养鸡存栏,限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将采取强制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措施。
同时,沁水县纪委监察局对沁水县环保局嘉峰中队中队长张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书面检查;对沁水县环保局嘉峰中队副中队长豆沁鹏、郑村镇半峪村村级环保网格负责人胡海军诫勉谈话;给予郑村镇半峪村村级环保网格巡查员胡海庆党内警告处分。
下一步,县环保局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养殖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县畜牧局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推进养殖场标准化生产,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畜禽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郑村镇政府组织半峪村委和养殖企业协调落实整改和规范清理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和清理任务。
七、沁水县城北坛路永宁社区临街三家露天烧烤摊点烧烤油烟对旁边的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
群众投诉举报的分别是沁水县城北坛路永宁社区临街的“小城一锅”、“小胡主”及沁园路印象小区楼下“川味”等3家露天烧烤摊点,经营中产生的烧烤油烟,对周边环境能够造成一定污染。
沁水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于8月1日上午到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以上3家烧烤摊点均未配备无污染净化油烟烧烤设备,经营中产生的大量油烟无组织排放,根据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沁水县住建局依法对 “川味”露天烧烤摊点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于8月11日前更换无污染油烟净化烧烤设备,同时依法对“小城一锅”和“小胡主”2家露天烧烤摊点强制取缔。
2、依法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不配合、不支持、不行动、不整改的烧烤摊点,坚决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八、高平市原村乡陈庄村东沟养鸡场距离村庄过近,鸡粪乱倒,臭味浓重,影响村民生活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为张茂胜养鸡场,位于陈庄村东,北侧距离最近住户44米,现存栏蛋鸡2000余只,日产粪便500斤,粪便随意堆放于场区外西侧空地,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此,原村乡政府明确要求养殖户张茂胜按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限期三天内将堆放于场区外西侧的粪便全部清理完毕;二是强化污染防治,对新产生的鸡粪及时清理;三是坚持对养鸡场及旁边的环境进行消毒,消除蚊蝇。根据原村乡人民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陈庄村支部书记邢扎根、村委主任郑忠明通报批评,责令陈庄村第七小组(东沟村)环保信息员张胡旦作出书面检查。
1、责成原村乡陈庄村村委继续指派专人进行日常监管,监督该养鸡场的消毒、粪便封闭、定时清理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鉴于养殖业的特殊性,由村委规划封闭式养殖小区,彻底使养殖区与居民区分离。
3、继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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