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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蒸汽发生器

  • 产品特性

详细资料:

  1.2023年1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工况、锅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放口及采样等情况);

  2.2023年1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公司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和采样等情况);

  3.2023年1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采样点位、锅炉和配套的治理设施、排放口位置等情况);

  4.2023年11月2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工况、锅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放口及采样等情况);

  5.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02年12月13日《造纸废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证明你公司1台4吨燃煤锅炉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6.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03年12月8日《涂布纸(白板纸)/瓦楞纸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环评新增1台4吨燃煤锅炉);

  7.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08年12月2日《南靖县雄发纸业有限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证明你公司新扩建的15吨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验收);

  8.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现在存在的废气排放口登记数量及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配套的15吨燃生物质锅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批先建,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因你公司15吨燃生物质锅炉于2008年建设,同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已超过法定追溯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该台15吨燃生物质锅炉未批先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1.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1;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没有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个性裁量。

  4.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能减轻处罚,进行等额减少罚款5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5+3)/4]=2

  2.对15吨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零玖拾元(23.3090万元)罚款;

  3.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3.4999万元)罚款。

  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处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零捌拾玖元(26.8089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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