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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蒸汽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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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料:

  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投资89.12万元(环保投资47.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六中学(白鸟湖校区)新建燃气锅炉机组项目(中心地理坐标:E87°2432.746,N43°4927.074)。项目利用学校现有车库(地下一层)建设生活热水机房,新建2台2t/h燃气热水锅炉,选型为超低氮燃气真空热水机组(一用一备),为该校区学生食宿提供洗漱热水。

  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每套锅炉设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确保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

  (三)项目核定:二氧化硫:0.009t/a,从2023年经开区202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139t/a,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颗粒物:0.049t/a,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阜新街1号乌鲁木齐检验测试认证产业园8号楼1、2层

  投资57.96万元(环保投资16.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阜新街1号乌鲁木齐检验检验测试认证产业园8号楼1、2层(总占地面积405.16平方米,建筑面积810.33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27.100秒,北纬43度55分51.950秒)建设实验室,1楼主要设置力学室、新风机房、状态调解室、传热炉、气瓶室、耐火试验区、单体燃烧室、燃烧一室、燃烧二室、储样式;2楼主要设置天平室、新风机房、腔体墙材室、设备间、水系统试验区、电缆实验室、燃烧三室、消防(构)配件室。主要进行物理性试验、耐火性能测试、单体燃烧试验、可燃性试验、不燃性试验等。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低密度纤维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单体燃烧试验废气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后经循环冷却水降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燃烧性能测试废气、木地板燃烧性能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聚丙烯板材氧指数试验废气,发泡水泥保温板、木纤维板不燃性、可燃性、烟密度等级、燃烧热值试验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电线电缆阻燃性能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防火门耐火性能测试废气炉顶集气罩收集后经一次水冷降温+二次降温喷淋塔+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样品燃烧残渣、废样品统一收集后,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新疆博远鑫丰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扩建1-3000升中空水罐生产线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西路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18号车间

  投资42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西路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18号车间(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28.805″,北纬44°1′21.980″)内扩建生产线,安装各类型号中空水罐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为:以PE颗粒料和色母粒为原料,经投料、混料、吹塑成型、检测入库等工序,其中不合格产品和废边角料依托原有破碎生产线破碎回用来生产。项目建成后可生产1至3000升中空水罐1000吨/年。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

  GB12523-2011)要求。(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吹塑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一般的情况不外排,非生产期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经破碎后与除尘灰回用来生产。

  6024万元(环保投资19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月恒街3500-99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10.650″,北纬44°8′20.601″),租用新疆中疆建置业有限公司1号、2号、5号、6号生产车间建设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在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改性填充母料生产线条和免装卸托盘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给排水管材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中空建筑塑料模板生产线条,同时一、二期分别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400吨、改性填充母料400吨、中空建筑塑料模板200吨、给排水管材300吨、免装卸托盘200吨。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上料、破碎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面软帘围挡)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成型、吹塑成型、造粒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通过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做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一般的情况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

  (五)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破碎后与除尘灰回用来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

  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14日(5个工作日)。联系电线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万元(环保投资47.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六中学(白鸟湖校区)新建燃气锅炉机组项目(中心地理坐标:E87°2432.746

  (一)项目运营期间,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确保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三)项目核定:二氧化硫:0.009t/a,从2023年经开区202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139t/a,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颗粒物:0.049t/a,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减排量中两倍替代。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消防研究所)试验室建设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安智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方米,建筑面积810.33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27.100秒,北纬43度55分51.950秒)建设实验室,1楼主要设置力学室、新风机房、状态调解室、传热炉、气瓶室、耐火试验区、单体燃烧室、燃烧一室、燃烧二室、储样式;2楼主要设置天平室、新风机房、腔体墙材室、设备间、水系统试验区、电缆实验室、燃烧三室、消防(构)配件室。主要进行物理性试验、耐火性能测试、单体燃烧试验、可燃性试验、不燃性试验等。(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低密度纤维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单体燃烧试验废气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后经循环冷却水降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燃烧性能测试废气、木地板燃烧性能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电线电缆阻燃性能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防火门耐火性能测试废气炉顶集气罩收集后经一次水冷降温+二次降温喷淋塔+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三)项目生活废水、循环冷却水(每季度排放一次)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光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态废料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样品燃烧残渣、废样品统一收集后,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号车间(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28.805″,北纬44°1′21.980″

  PE颗粒料和色母粒为原料,经投料、混料、吹塑成型、检测入库等工序,其中不合格产品和废边角料依托原有破碎生产线破碎回用来生产。项目建成后可生产1至3000升中空水罐1000吨/年。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吹塑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进入

  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一般的情况不外排,非生产期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经破碎后与除尘灰回用来生产。

  19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月恒街3500-99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5号、6号生产车间建设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在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改性填充母料生产线条和免装卸托盘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给排水管材生产线号生产车间内安装中空建筑塑料模板生产线条,同时一、二期分别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400吨、改性填充母料400吨、中空建筑塑料模板200吨、给排水管材300吨、免装卸托盘200吨。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上料、破碎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面软帘围挡)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成型、吹塑成型、造粒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做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一般的情况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五)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破碎后与除尘灰回用来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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