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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营环罚字〔2022〕第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蒸汽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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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料: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对你单位做了查询,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你单位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2022年1月4日现场记载,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供给)。证明你单位存在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违法问题。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1份(2022年1月4日现场记载,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供给)。证明你单位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违法现实及存在违法现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2年1月4日现场拍照获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供给)。证明你单位存在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违法现实。

  4、现场印象材料1份(2022年1月4日由法律记载仪记载)。记载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查看状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1月4日由公司能够供给)。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022年1月4日由公司能够供给)。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2年1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供给)。证明你单位建造的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应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

  8、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出资状况阐明及发票共2份(2022年1月4日由公司能够供给)。证明你单位建造的5台1吨生物质锅炉项目的总出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应当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营环罚告字〔2022〕4001号)奉告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说、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施行规范》第1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针对上述行政处分,限你单坐落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纳通知书》要求交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纳通知书》附决议书后)。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许营口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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