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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3年上饶市“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蒸汽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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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7月26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弘飞洗涤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行为,作出没收两台冷凝超低氮蒸汽发生器(产品编号:Z202212092、Z202212094)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饶商金茂诚悦酒店地下二层设备房监督检查时,发现两台冷凝超低氮蒸汽发生器无监检和出厂等有关技术资料。现场,经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编号为:Z202212092冷凝超低氮蒸汽发生器进行水容积取样本检验测试,并出具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20000603),认定该台蒸汽发生器的水容积42.8L、额定工作所承受的压力1.0MPa,额定蒸发量1.0t/h,三项参数指标达到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1.4.2B级锅炉要求,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目录》范围内的B级(锅炉),应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特种设备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将长期存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多个环节,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最终都体现在使用环节上,因此,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震慑使用单位筑牢安全防线,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州区某网络科技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

  2023年2月21日,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信州区某网络科技中心非法获取公民隐私,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针对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作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公司为了提升业务量,获得更多利润,擅自从百 度、美 团、大众点评等平台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累计搜集3800余条。当事人将搜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分发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在拿到名单就直接电话向消费者推销定位服务和彩铃业务,消费者有需求就会通过微信与业务员联系,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定位和彩铃制作服务,消费者确认服务后再支付货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如今网络日益发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各大网络平台都有记录,一些商家毫无底线的从各大网络平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打各种推销电话,严重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三、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丰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或侵权“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一箱(500ML×6)、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2日利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共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精度53度“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一箱(500ML×6)用于销售,进购价格是2980元一箱,店内摆放销售价格为600元/瓶,涉案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专用权酱香型白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裁量基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与厂家打假人员联合行动,有三大好处,一是加强了沟通,密切联系;二是目标明确,行动快;三是辨别能力强,处理及时。通过这次与厂家联合行动,不但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白酒经营市场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而且也震慑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5446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2.加强收费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当事人在2023年春季代收费项目中存在自立收费内容:陶泥材料费300元/人、宝宝安防费100元/人、积木建构材料费700元/人、操作材料费300元/人,合计1400元/人,收取人数389人,合计收取自立收费项目金额544600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致使家长多付费情况,导致幼儿“入园贵”的情形。民办幼儿园要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案例五、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兴市某电器涉嫌销售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案

  2023年11月17日,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兴市某电器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产品铭牌上未标注“CCC”标识。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类别,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CCC认证后才能销售,且无法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该款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德兴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不仅有效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德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严守产品质量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4月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服装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服装生产厂厂址案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尹某于2022年9月停止其在浙江慈溪市从事的服装生产经营活动,于2022年9月23日申请设立个工商户铅山县某服装厂。自2023年2月,铅山县某公司采取以销定购的方式采购铅山县某服装厂在铅山县工业园区十二路东边栋生产且未使用标识的服装,然后在铅山县某服装厂所生产的服装上使用标识生产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的服装标识,并通过其在拼 多 多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肌肉运动店]网络店铺予以销售。截止到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成功销售使用标识生产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的服装金额共计41320.2元。

  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对产品原有的标识进行篡改或者变造,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名、厂址,主观上是故意、主动而为。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服装公司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规范服装公司的市场秩序。

  2023年8月20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年县某超市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其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74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2023年7月7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共计74盒,货值金额为952.4元。经统计,以上产品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7日共销售239支,销售金额2365.3元,当事人称由于以上产品会不定期进行打折销售,且部分产品的销售获利是与同系列成人牙膏一起结算,故以上产品的获利情况无法统计,本案涉及产品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以上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3317.7元。

  当事人违反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导致不合规的化妆品仍与其他合规化妆品一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误导消费者甚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行为。

  2023年8月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某餐饮店商业贿赂案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给予带消费者前往店内消费司机一定比例回扣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至案发之日,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一月余,共计给予司机回扣约捌仟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销售额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贰万元罚款的减轻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案件顺利结案。

  当事人向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按就餐人数给予回扣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危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婺源旅游形象。本案是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查处的为数不多的商业贿赂案件,此案的查处极大震慑了全县旅游相关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婺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优旅游市场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弋阳县某食品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停止销售并下架有专利号:ZL6.7的“不锈钢门锁”、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700元、罚没共计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左右从南昌批发市场购进20把门锁,购进价每把80元,门锁的售价约为每把100元左右,目前已销售15把,每把利润20元,共获利300元。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购进这些门锁时当时有一张清单,现在已经遗失,也没有索要发票。该门锁上的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站上查询,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21年6月1日公告终止。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已经终止,但当事人仍旧在销售该产品,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查处知识产权违法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有助于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十、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余干县黄埠镇某五金油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黄埠镇某五金油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50元的行政处罚。

  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干县黄金埠镇金航社区三叉路口刘小文经营的余干县黄埠镇小文五金油漆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余干县黄埠镇小文五金油漆店销售的“尧光”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行抽样送检,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该“尧光”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五编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销售不合格产品往往因为存在巨额利益的情况。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教罚相辅,以便达到市场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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