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0 来源:乐鱼APP官网入口
李某,女,54岁,无业。常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系确定诊出的病例陈某(男,87岁)在哈医大一院住院期间同楼层同病区患者。4月2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定诊出的病例。
4月8日8时许,因发热和支气管炎等症状,在丈夫陪同下乘坐儿子驾驶的私家车,到哈医大一院就诊并入住12楼呼吸一科17病房(全程均佩戴口罩)。
4月9日—22日,在医院住院,未外出。期间,10日21时许,因同病区出现确诊病例陈某(男,87岁),与丈夫一同转到13楼7病房;13日,与丈夫一同转到12楼7病房;4月22日21时,因病房消杀,与丈夫一同转到呼吸科11楼高二病房。
4月23日—27日14时,在哈医大一院呼吸科11楼高二病房住院。期间,25日核酸检验测试结果疑似阳性,27日核酸复检结果呈阳性。
唐某,女,65岁,退休职工。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10号。系确定诊出的病例陈某(男,87岁)在哈医大一院住院期间同楼层同病区患者的妻子,曾多次到过哈医大一院送餐和探视。4月2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3月26日—4月10日,多次到哈医大一院5楼ICU病房、12楼呼吸一科13号病房、13楼呼吸三科11号病房给住院的丈夫送餐和探视(出行方式等详情正在核实)。
4月11日,从家到哈医大一院进行核酸检验测试,检测结果呈阴性,后返回家中(详情正在核实)。
4月12日—24日,居家隔离未外出。期间,24日再次采样进行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
4月25日19时,因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由120救护车送至南岗隔离点集中隔离。23时因有咳嗽症状,由120救护车送至省农垦总院发热门诊就诊。
张某,女,38岁,护士。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龙军小区。在发热门诊工作期间,曾接触多名确定诊出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的人。4月2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定诊出的病例。
4月10日11时,从龙军小区家步行到单位。12时从哈医大一院站乘104路公交车到工程大学站下车,12时15分在李孩家羊汤馆(一曼街2—45—22号)购物后回家。18时40分与女儿步行去大润发(南岗店),18时55分到达超市,19时27分离开,19时29分在超市门口秋林里道斯食品购物,随后步行回家,19时47分进入军工院内,20时左右在家附近的微利超市(微利盟科店)、群乐超市、家乐(餐饮美食)购物,20时20分到家,再无外出。
4月12日11时20分,独自从家外出,11时27分从工程大学站乘104路公交车到哈医大一院站下车,11时40分到单位上班。19时到吉林街87号国煤宾馆(为防止交叉感染,单位统一安排的集中居住地)办理入住手续(未入住)。20时13分从哈医大一院站乘55路公交车到工程大学站下车,20时22分进入军工院内,20时30分步行到家后未外出。
4月13日14时,从工程大学站乘104路公交车到秋林公司站下车,14时15分到国煤宾馆(吉林街87号)入住。17时30分从国煤宾馆(吉林街87号)步行到单位上班。工作期间,均穿戴防护用具。
4月13日—25日,一直在单位轮班值班,下班后回国煤宾馆(吉林街87号)居住。工作期间,均穿戴防护用具。4月25日10时,在单位做肺CT和血常规检测。12时进入哈医大一院发热病房隔离至27日。
李某,男,53岁,无业。常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系确定诊出的病例一的丈夫。4月2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4月8日8时许,因妻子有发热和支气管炎等症状,陪同妻子乘儿子驾驶的私家车到哈医大一院12楼呼吸一科17病房住院治疗(全程均佩戴口罩)。
4月8日—22日,在医院陪护。期间,10日21时许,因同病区出现确诊病例陈某(男,87岁),与妻子一同转到13楼7病房;13日,陪同妻子转到12楼7病房;22日21时,因病房消杀,与妻子一同转到呼吸科11楼高二病房。
4月23日—27日,在医院陪护。期间,25日进行核酸检验测试,结果疑似阳性,27日核酸复检结果呈阳性。4月27日14时,由120救护车转至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经核对确认,现对4月26日发布的1例确定诊出的病例活动轨迹信息进行更正:确定诊出的病例王某,4月7日10时许,步行到东方瑞景永辉超市(清华大街235号吾悦广场负一层)。
4月25日,牡丹江3例新增确定诊出的病例均是由无症状感染的人转为确定诊出的病例,分别是:4月18日新增无症状感染的人龚某(男 63岁)、4月23日新增无症状感染的人邬某(女,60岁)和陈某(女,80岁)。
其活动轨迹分别在4月19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4月25日网信牡丹江微信公众号上及市新闻传媒中心新媒体账号上发布,特此说明。
邬某,女,60岁,无业,常住址:林口县烟厂家属楼2号楼,系4月18日确定诊出的病例龚某在康安医院住院期间同期患者的陪护。
3月26日-31日,患者亲属因肝病在牡丹江康安医院综合肝病区病房住院治疗,该患者一直陪护。3月31日,从康安医院乘火车K7151(牡丹江-林口12:43-14:29 )(4车厢、45号),步行返回林口县锦绣花园小区亲属家后未外出。
4月21日9时许,乘私家车至林口县医院就诊,因有康安医院陪护史,在医院隔离留观。
4月23日,核算检验测试阳性,转运至市康安医院隔离治疗。所有行程活动均佩戴口罩。4月23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的人。
陈某,女,80岁,无业。常住址:牡丹江市林口县锦绣花园小区。系邬某(无症状感染者5)的母亲。
龚某,男,63岁,离退人员。常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机电小区。
3月20日起,多次到牡丹江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为住院的姐姐、姐夫送饭,往返均坐14路公交车,戴口罩。
4月5日,坐14路公交车到牡丹江市新冠肺炎医院,后坐亲属私家车陪同确定诊出的病例1转院到某二级医院,后坐9路车返回家中。
4月11日8时,从医院坐9路公交车,转14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期间均戴口罩。
4月18日,核酸检验测试结果呈阳性,经专家会诊确定为无症状感染的人。继续在牡丹江市新冠肺炎医院集中隔离观察。
近日,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发布《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基本规范》,对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心手标”的使用作出规范性要求。
《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基本规范》明确“心手标”是经团中央批准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象征和标志,对其使用规范、管理要求、监管责任、制作标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对“心手标”拥有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强调“心手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目的使用或其他不当使用。
为规范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增强青年志愿者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明确以下基本规范。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是经共青团中央批准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象征和标志。各级共青团组织、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每一位青年志愿者,都应当尊重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二条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通称“心手标”,其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寓意青年志愿者向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第三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应依法依规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最重要的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五)青年志愿服务有关出版物、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等。
(六)青年志愿服务有关视觉识别系统,最重要的包含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旗帜、徽章、牌匾、服饰、装备及相关文化宣传品等。
第四条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为元素设计制作志愿服务相关标识时,应当完整规范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并将其作为主体图案,不得在其上添加任何内容,不得进行篡改。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五条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禁止以任何形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第六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共青团的领导机关对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的制作使用做监督管理;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违反本规范制作、使用、侵犯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团委报告,第一时间提请有关司法和行政机构依法处置。
第七条共青团中央对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拥有著作权和解释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拥有该标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标志说明: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寓意青年志愿者向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