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实务答疑解惑“十二问”
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新闻资讯
“双重预防机制”已经推行了四年多,虽力度很大,但成效欠佳!究其原因,既有推进思路本身的急功近利,也有细节问题处理不好导致的功亏一篑。故此结合个人的观察和分析,特总结“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十二个方面,逐一答疑解惑。
我们在对识别出来的危险源进行风险程度评估时,应该是对其“裸风险”的评估,也就是假定当前采取的所有控制措施均失效的状态下,分别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来综合评估其风险程度。严重性主要从万一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角度考虑;可能性主要从万一措施全部失效后,事故发生的概率等角度来考虑。
企业评估出来重大风险便感觉非常紧张,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只有按“裸风险”的思路来评估风险的级别,不一样的行业、地区、企业间风险的级别才有参考价值。在客观了解现有危险源的“裸风险”后,再结合现行的控制措施,看风险的级别能降到什么程度;当然如果降不到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就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控制,直至达到我们所能接受的风险程度为止。
企业在进行风险管控过程中,应该要依据不同的风险级别,落实风险管控的责任单位。至于这个单位是哪个层级的,一般把握的原则是,风险等级越高,负责的单位或部门的级别也就越高。其基于的基本逻辑是:高级别的风险,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要相对更高层级的单位或部门来决定和负责;而相对低级别的风险,现场的资源也就足以应对了。从整个风险管控工作来说,无论是高级别的风险还是低级别风险,虽然名义上由不同层级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但最终都要逐级落实到基层的班组和岗位。
所谓的管控层级,其实只是在资源调动、汇报对象、责任落实的分级和确认;不同级别的风险,要求管控责任的相应层级的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要随时关注其状态,如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要及时过问,以确保风险级别不会增加,或者措施失控导致隐患出现甚至引发事故发生。企业的相关风险管控单位或部门不仅不应该将风险管控责任下移,而是应保持对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的随时关注,确保自己所负责级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始终处于可接受的级别之内,而不能失控导致风险级别升高!
按照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只参考其生产或储存的量,完全是一个数量的概念;而按照原安监总局16号令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具体要看其是不是真的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基本属于一种状态的概念。所以两者比较下来,前者看的是数量,后者看的是状态,不应混为一谈。
鉴于重大危险源若发生事故,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容忽视,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排查对象,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也是必要的。
关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我用以下表格来对照分析,感觉比较清楚地说明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表和隐患排查清单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隐患排查的“入口”就是风险管控的“出口”,即隐患排查清单实际上就是,也应该是源自风险管控表。而这也明确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这二者之间前后一致的连贯性和内在的逻辑关系。
尽管很多地方和行业都习惯把“双重预防”称为“双重预防体系”,但其实它并非一种体系,而是一种防范遏制事故的直接有效的工作方式。
简单来说,“双重预防机制”就是要求我们做事以前要有风险意识,做事过程中要有隐患意识。风险意识要求我们要提前考虑我们所将要从事的工作可能面对的风险是什么,有几率发生什么事故;进而通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来明确其风险程度怎么样;然后在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明确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隐患意识的实质是对前述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了的确实而已,如果通过隐患排查,发现尚有未严格落实的措施,因此导致该风险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剧增,便需要确定严谨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予以确保整改到位。“双重预防机制”,仅此而已!哪是什么体系?
“双重预防机制”强调要“全员参与”,即风险识别和评估要从基层班组和岗位做起。毋庸置疑的是,“全员参与”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机制的重要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做法却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究其根源,在于员工普遍的安全知识的缺乏和不足,甚至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同样的问题;而这导致的后果便是,基础班组或部门提交到安全管理部门的风险清单五花八门,难以采用。所以,在这种现状和政府要求推进的压力面前,有些企业被迫求助于安全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便难免走上了形式化和应付的路子。
鉴于此,建议各地区/集团公司在推进“双重预防机制”过程中,不能仅限于发布政策和文件,最好分行业出台类似于河北省住建厅的这种“风险辨识分级表”,将各行业共性的一些风险以政府/集团的专业力量予以辨识和评估,并以行业/集团的名义发布,然后各企业再结合自己的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做调整和完善,最终形成各企业自己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表》。这样既确保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质量,又规避了各企业专业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从而能更好的推进“双重预防机制”的落实和实施。
自从2016年“双重预防机制”推出之日起,在部分省市、地区和行业在推行的同时,为了更明确各企业确实推进和落实了“双重预防机制”,陆续对其进行了机制的评审,以此来评估“双重预防机制”的推进和落实水平,甚至推出了评审的要求和细则。但这种评审是否客观和可行呢?p如前所述,“双重预防机制”只是一种“机制”,而非一套“体系”;既然只是一种“机制”,一种做事的方式而已,又何须什么评审呢,又如何能客观评审呢?
所以,评审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和保证“双重预防机制”的落实,还是为了所谓政绩的需要呢?是否该三思而后行呢?
以上是从“双重预防机制”的文件要求看“标准化”,那么既然如此,标准化中又是否真是如此呢?能够正常的看到,新版标准化基本规范中的第五个核心要素不就是“双重预防机制”吗?!
“双重预防机制”自推出之后,无论是政府、行业,还是企业、中介,都有一种认识方面的倾向,即“双重预防机制”无非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样,而已!需要做的,无非也就是建立制度、编制表格、制定流程,主要还是文字工作嘛,而这些都是可以“套模板”的,大同小异!
所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来编制,中介机构套模板修修补补,政府监督检查也就是看看文件,基本是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老路!如果按这个思路,那么再多的机制、再好的体系也都会陷入来时“大张旗鼓”、干时“热热闹闹”、最后“一地鸡毛”的尴尬局面!
其实,只要我们真正研究清楚了“双重预防机制”和“标准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的工作思路其实就很清楚了:
“双重预防机制”的目的,就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而其针对的重点,也是“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所以对一些常规和较为单一明确风险的部门,如人事、财务、党政工团等职能部门,没有必要列入到“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范围。
“双重预防机制”的初衷实际上的意思就是直接针对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频发,而非一个普通的工作和要求。按照现有的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程,如果真正能落实到位了,绝大多数的事故是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的,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目前的问题就在于,限于整个社会对安全发展认识程度的不足,很大程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第一”的口是心非、言行不一,法规的落实和规范的执行确实很难完全做到。在这种现状面前,安全生产难道就真的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景吗?真的只能是凭侥幸吗?非也!
“双重预防机制”可以看做是在现有风险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实施多年的安全管理思路和方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一个简单有效的安全操作或作业方法。
据统计,大约70%的事故是源于人的违章或行为错误而引发的,而“双重预防机制”就是一个规范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作业风险、提高作业安全管理的机制。只要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各类作业人员能够真正理解“双重预防机制”的过程,掌握其思路和要求,哪怕在制度建设、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个别不足,但依然可以最大限度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安全;或者说,“双重预防机制”可以看做是给了我们一个在最大限度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不出事或少出事的前提下,逐渐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的机会。
双重预防、三道防线,安全生产的纵深防御构架便可形成,事故防范的关口前移亦可实现了!
在生产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如化工等行业甚至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双重预防机制”原本是一个事故防范的很好的思路,但在急功近利和懒政的惯性思维下,“双重预防机制”却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最终,不仅没有成为广大企业和事业单位防范事故的利器,反而成为了一个新的!在有些地区和行业甚至成为了“劳民伤财”的负面典型,以及有关人员“敛财”的新手段!
尽管对于“双重预防机制”的现状和困惑,很多善意的安全人将其归结为“歪嘴和尚念错经”,但我想说的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念错的经,到底算不算一个好经呢?一个政策的出台,是否应该有配套的工作指南,要不要有明确推进思路,要不要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又要不要有配套的解读和政策呢?可我们的相关行业和部门除了一级一级的转发文件,坐在办公的地方里发号施令外,又做过哪些调研、做过哪些指导、制定过哪些指南呢?
尽管报告里会有“成绩”,总结里会有“政绩”,但文件里出不来安全生产,口号吓不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靠的不是文山会海,而是踏踏实实的执行和落实;事故防范,凭的也不是决心和口号,而是不折不扣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