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邯郸一钢厂较大火灾致7人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新闻资讯
你局《关于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邯应急呈〔202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
1.刘海江,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烧结车间环冷工,负责环冷机操作。在实施停产过程中,未发现过量烧结矿夹生料进入环冷机,未能采取降速等相应控制措施;在环冷机内烧结矿未排空的情况下,提前18分钟关闭环冷风机,未采取关闭环冷机等措施,致使烧结矿冷却不达标,产生大量烧结矿红料,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郭日杰,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乙班班长,负责本班组全面工作。组织本班组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班组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在组织指挥灭火时,未安排本班组人员关注火灾发展势态,未要求本班组灭火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注意安全,未组织灭火人员及时撤离,造成灭火人员受伤或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吕延军,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看火组组长,负责实施烧结机系统操作。在烧结机尾料没有推空的情况下提前4分钟关闭烧结机主抽风机,造成过量烧结矿夹生尾料在环冷机内继续燃烧,相对延长了烧结矿的冷却时间,增加了红料产生因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李金兵,群众,事故当日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值班领导。在实施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王彦杰,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组织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为炼铁厂停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未按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到停产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张建军,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按值班制度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付新岗,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本次停产事宜,工作安排不细致、不严密;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失察失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1名受伤人员未按规定如实上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于党员的,由武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田亮,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副主任(主任空缺),负责烧结车间全面工作。对成品皮带通廊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检查发现,未提出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车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到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1.胡建兴,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分包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负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停产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郅卫华,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魏海明,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安管办主任,负责监督下属子公司履行监管企业安全职责。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国利民,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王海生,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范晓宙,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能源科科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负责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组织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行业监管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赵子全,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领导,负责组织分管科室、人员做好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督促分管科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杜政平,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联合会秘书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副网格长,负责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谷改兰,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网格长,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赵利杰,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中队第十一组工作人员,停限产期间驻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负责对停限产全过程做监督。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停产现场缺乏监督管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治国,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冶金建材室负责人,负责对冶金建材企业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冶金建材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做监督检查。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宋红顺,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冶金建材室。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刘炳钊,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大气科科长,负责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限产期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来管理和指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13号)要求,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限产做监督和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计兴,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副局长,分管大气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停限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李卫峰,党员,时任武安市政府秘书长(现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管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1.李延荣,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环保科科长,负责炼铁厂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车间和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郭耀方,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现兵,群众,事故当日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值班领导。在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于金江,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副厂长,分管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5.刘海华,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保处处长,负责公司能源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公司安全处和炼铁厂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孙俊松,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付新岗、总经理助理张建军安全合格证。
1.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停产过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迟报、谎报事故情节(事故发生后,企业未上报受伤人员)。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0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70万元罚款,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270万元。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6〕1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企业列入河北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撤销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责成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严格做好处理落实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武安市司法机关落实到位,由武安市政府督促落实;给予问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武安市委、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移交市纪委监委监督落实;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和武安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武安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0年5月3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