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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属类可由其现有自身条件界定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电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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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一案中的设备“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认定,作者觉得,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特定种类设备的定义,二是特定种类设备的范围及目录,三是蒸汽发生器自身所具备的条件的定位等。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特定种类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下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该条道出了特定种类设备的定义,即特定种类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设备。实践中所见,并非上述设备都为特定种类设备,只有由国务院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并报由国务院批准范围内的设备才是《条例》规定的所谓的特定种类设备。

  《条例》第九十九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文中的“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配备外置水位计、水箱和水泵、电路控制管理系统、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蒸汽发生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分别为:额定蒸发量50kg/h、额定蒸汽压力0.7MPa、额定蒸汽温度170℃、额定进水温度20℃、有效水容积26升。”表述,从案情看,部分条件能满足蒸汽锅炉要求,但水容积26升,其不符合蒸汽锅炉的条件。蒸汽锅炉的容积指的应是有效盛水容量不小于30L。但“现场执法人员会同检测工作员对上述蒸汽发生器进行水容积测定,当启动蒸汽发生器水泵,向容器注水,直到水位限位装置自动启停注水时,测试结果为:28升;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测试结果为:38升”时,水容积38升似乎满足了蒸汽锅炉的条件。但38升不是原设计的“有效水容量”。同时我们应对案中两处进行斟酌。一是电路控制的水位限位装置;一是配置的外置水位计。电路控制的水位限位装置的作用是配合蒸汽发生器的设计,当注水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时,电控自动停止注水,起到安全保护作用,此时如果电控系统正常运行,不应有过多的水体注入;外置水位计是用于观察容器中水体数量的,其起到水位表的作用,其应有指示最高安全水位与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还应有下部可见边缘与上部可见边缘,其中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此处的外置水位计的“最高点”就是上部可见边缘。在使用中,唯有电控系统失灵,才能推断出现案中所述现象或者水介质溢出。可见这样的结果不是设计者与生产者的初衷。但有一种行为,即在使用环节,人为消除电控系统的作用,故意将水容量加至30L以上,可另当别论,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二是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三是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条例》第九十九条也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给出了定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2中,根据设计压力(P)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压力等级,其中0.1MPa≤P∠1.6MPa为低压。而在《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将类似0.1MPa≤P∠1.6MPa的容器归类于第三类低压容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3,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品种进行划分时,按在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将其分为反应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换热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分离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储存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其中换热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此类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范围内有各种热交换器、冷却器、蒸发器等。蒸发器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但《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一文中的蒸汽发生器不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理由是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所应具备的条件看,虽然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压力与容积的乘积能满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条件,但其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是170℃的水蒸汽温度,而不是“介质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温度”。汽体与液体的区别,决定着两个设备质的区别。另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勿需用火焰加热,其最实用的功能是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是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而《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一文中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

  鉴于上述原因,《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一文中的蒸汽发生器不是特定种类设备,对其应按一般产品做监督管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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