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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13 来源:研发生产

  你局《关于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核准的请示》(武行审〔2023〕12号)及有关的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南部供热片区日渐增长的供热需求,进一步提升区域供热能力和供热安全性、稳定性,同意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项目单位为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

  三、本项目拟改建1台75t/h高温度高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替代现有的1台7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5#锅炉)和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6#机组),同时配套建设辅助设施。

  四、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控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要求,煤炭等量替代未落实的,电网企业不可以对其进行并网调度。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编制了《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江苏省星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煤炭替代方案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星霖综〔2023〕1号)。在此基础上,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武进区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的报告(武发改〔2023〕16号)。该项目投产后年新增煤炭消耗量19618.64吨标准煤,现已形成煤炭替代总量19618.64吨标准煤,其中现货量19618.64吨标准煤。

  五、本项目总投资47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100万元,流动资金600万元。项目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

  六、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等达标排放,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落实“三同时”要求。项目运行中,业主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各项能耗指标控制在设计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七、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认真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44908号不动产权证书、中国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2023年9月)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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