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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四川成都公布7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6 来源:行业动态

  )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1月6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7起典型案例。

  成都欣美昂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汽车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6月14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簇锦街道高碑村的两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共1432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这批汽配件的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由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涉案汽车配件价值金额共15164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该案目前已移交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9月12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在开展“铁拳”行动的食品子行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违禁物质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杨某自2023年7月开始,就在网上购买一款名为“YSO Majic”的减肥咖啡,并利用互联网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000余元。被查获后,经由四川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减肥咖啡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出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杨某明知该减肥咖啡含有违禁成分仍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商标:美源,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20611)经抽样检验,有效磷不符合GB/T 15063-2020和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的规定,判为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7月25日,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简阳市发改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生产大米,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简阳市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并雇佣其员工从事预包装大米分装,以1.73元/斤的价格购进26000斤预包装大米作为生产原料,准备以1.82元/斤的价格售出,截止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所生产的大米还未流向市场。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大米合格,但没办法提供涉案大米原料的购进票据、商家资质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综上,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4月18日,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鸡肉干商品中夹带“五星好评返现卡”,涉嫌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新津区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3月23日起,当事人根据消费者购买的鸡肉干商品数量不同,分别在商品中放置了不同返现面额的“好评返现卡”随货物一同寄出,消费的人在作出指定评价并截图给客服后,客服按“好评返现卡”上承诺的返现金额予以平台小额转款给客户。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商品中夹带发放“好评返现”卡,在消费的人作出指定评价后给予返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乐山通通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支付使用未经检验的全自动低氮燃(气)蒸汽发生器案

  2月9日,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崇州市隆兴镇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的动力车间发现有一台全自动低氮燃油(气)蒸汽发生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和安装检验报告。崇州市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设备由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制造,由当事人乐山通通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安装交付使用,至案发时该设备未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当事人销售并交付未经检验的全自动低氮燃(气)蒸汽发生器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4万元。

  4月18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电线元/件的价格采购十件酒瓶瓶盖标注有“杏花村+图形”及“®”标识、瓶身大字体显著标注“汾”字的白酒,并以378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被查获时,上述白酒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800元,违法来得到的15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商标法》等法律和法规,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0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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